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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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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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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第-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规范现撤境监察行为,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雨径流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现赤察;史境监察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查、巡查。
第五条 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现赤察每月不少于二次,对县(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现赤察每月不少于-次;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赤察每月不少于三次。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对本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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