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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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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章总则
第-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基建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左旗电力公司辖区内工程项目业主项目部、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根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依据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及呼伦贝尔电业局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负责核查现巢全文明施工开工条件及落实情况。
第五条 分阶段审批《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计划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计划单》,并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第六条 审批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申报表,审批意见必须明确,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巢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两费”不进入主合同,此项费用由业主项目部管理使用)。
第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奉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巢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巢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八条 组织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在现场的实施情况,确保二次策划”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 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达到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达标工地评审要求。
第十条 组织项目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等有关竞赛活动,按要求进行竞赛申报;组织参建单位落实竞赛活动的有关要求,准备参赛材料,对照竞赛标准开展自查整改,提高项日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使项目达到竞赛标准要求。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检查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是否及时修整和恢复;并及时收集、归档施工过程安全及环境方面资料(原貌和修整后的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第三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监理部需认真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合同和上级有关规定,针对施工特点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策划与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监理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监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作为监理应承担的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监理责任。
第十四 条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配备资质和能力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巢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监理人员
应有有效的资格证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监理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监理依据性资料。
第十五条 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制定工程监理安全控制工作计划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将项目安全降环境管理目标和文明施工策划要求分解到各责任主体。
第十六 条应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的范围;大中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对施工
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顺序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对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审定方案是否-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对危及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杜绝重复发生严重违章。
第二十-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执行开工审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效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并负责记录和发出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按时发出工程简报并包含安全内容。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和隐患处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行复查并记
录。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降环境自评价,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笫二十八条 按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奖罚。
第三十条 按合同催交并及时提供设计图纸、设备材料以保证不影响施工安全。
第三十-条 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台账,做好安全监理日志记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有权仲裁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或拒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四章施工(调试)承包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政策和法规等。
第三十五条 服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设单位、监理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参建人员(包括民工)均应纳入安全管理网络;按照合同要求明确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
系和监督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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