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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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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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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估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承包单位基本情况、主要采取的施工方法、工程地基基赐主体结构的质量状况、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事故和主要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估意见。
6.6.4 竣工验收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6.6.5 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后,送承包单位-份。
6.7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6.7.1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6.7.1.1 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6.7.1.2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责成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6.7.1.3 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6.7.2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监理单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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