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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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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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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9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尹蔚民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

第-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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