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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66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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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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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66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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