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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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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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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

规建字〔2009〕584号 第-条 为进-步规范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优化城市景观,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规则要求。 第三条 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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