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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短肢剪力墙定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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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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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标定解[2010]1号
关于短肢剪力墙的定额解释

各有关单位:
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定额解释》(鲁标定解[2009]27号),符合短肢剪力墙的条件的构件混凝土套定额子目 4-2-35轻型框剪墙,模板套定额子目10-4-150155轻体框架柱(壁式柱)。关于"短肢剪力墙"的定义解释如下:
根据JGJ3-200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1.2条款,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H)与厚度(B)之比为5~8的剪力墙。
附墙轻型框架结构中,各构件的区别是
截面尺寸:
柱:H/B < 5(单肢);
异形柱:H/B < 5(-般柱肢数≥两肢);
短肢剪力墙:5 ≤ H/B ≤8;
剪力墙:H/B >8。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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