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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负责人带班办法(陈改)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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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负责人带班办法(陈改)2011110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
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为进-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或施工企业的安全与技术部门的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实施施工现场带班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项目建设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生产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带班制度应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并定期考核。
根据工程进展,制订每月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计划并严格实施。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危险性大的工程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第八条 项目经理是施工合同段质量安全管理的第-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施工现场带班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带班生产的施工现巢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承二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每月带班计划应当报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带班项目负责人的名单与联系方式,应当在风险告知牌上予以明确。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其带班工作应由其他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参与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
(二)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指导-线人员作业,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等。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责任考核制度,并每季度(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知会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监督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主要负责人应轮流带班进行施工现场巡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状况的检查,监督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和每月带班计划的落实情况,并留下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本制度要求纳入合同文件和项目绩效考核内容。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巡查制度,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轮流带班进行施工现场巡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重点部位和危险环节施工安全状况的督查,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与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挂钩。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从重追究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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