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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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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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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 力 柴宝贵 齐 鹏 扈宁 吴 建 张郭艳 刘 涛
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
1总 则
1.1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尝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 语
2.1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当量小型客车 standard car:以4~5座的型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般规定
3.1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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