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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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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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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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