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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筑抗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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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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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筑抗震规范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3.10.1 当建筑结构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
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投资大
孝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综合分析和论证。
3.10.2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具有针对性:可分
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
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目标。
3.10.3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选定地震动水准。对设计使用年限50 年的结构,可选用本规范的多遇地
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
3.2.2 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 度、7 度
(O.lOg)、7 度(0.15g)、8 度(0.20g)、8 度(0.30g)、9 度可分别采用0.12、0.23、
0.34、0.45、0.68 和0.90。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 年的结构,宜考虑实际需要
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作适当调整。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lOkm 以内的
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人近场影响,5km 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 以外宜乘
以不小于1.25 的增大泵数。
2 选定性能目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态或使用功能,应
不低于本规范第1.0.1 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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