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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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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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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狮筑节能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节能目标考核,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二章 -般规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盛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或者补助:
(-)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二)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三)民用建筑能耗监测、控制、测评及审计;
(四)既有民用建筑规模及能耗普查和统计;
(五)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
(六)非财政投资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
(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的补助;
(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
(九)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补助;
(十)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的居专筑的补助;
(十-)建筑节能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化基地建设的补助;
(十二)与民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其他活动。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不足时,可以使用依法归集的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获得收益。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项目单位对建筑项目进行能效测评。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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