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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建档案移交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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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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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建档案移交书封面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郑重告知:
1.工程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文件进行收集、归档,并按期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工程档案应当齐全、系统、完整,内容真实、准确;
3.移交书及移交目录填写真实;
4.不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涂改、伪造档案,未尽妥善保管档案责任,导致档案损失,将受到法律的处分和处罚;
5.移交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导致利用者经济损失,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填写说明: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A 类城建档案时,档案移交单位为建设单位,档案接收单位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属进馆保管范围档案);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B 类城建档案时,档案移交单位为施工或监理等单位,档案接收单位为建设单位B 类城建档案属分流由建设单位保管范围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规范要求管理好)。
二、B 类城建档案移交书及目录-份原件附在A 类城建档案移交书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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