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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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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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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向公司或铁道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运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铁建设〔2007〕79号《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四条 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 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 直接导致铁路交通-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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