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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颗粒物标准DB31/96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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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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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颗粒物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市政工程、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与管理,当出现PM2.5或PM10IAQI大于300时,不适用本标准。

3.1
建筑施工 construction
本标准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等。
3.2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本标准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同粒径颗粒物的统称。
3.3
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监控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15分钟的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4
PM2.5或PM10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individual air quality index(IAQIPM2.5 or IAQIPM10)
单项污染物(PM2.5 或PM10)的空气质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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