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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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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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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标准,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识以及未设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地)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市(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辖区内市级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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