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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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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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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第-条 承胆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评价证书”,并按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条 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之前,其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必须按区环境保护局桂环字(87)第54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审批其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环境保护部门也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其审查费用在评价费用中支出。
第三条 严禁持证单位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或个人使用。但允许持证单位之间进行协作,按获准的业务范围共同完成某项评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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