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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政策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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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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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政策宣贯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进程
二、营改增社会关注问题
三、营改增相关基础知识
四、营改增计价政策调整
五、营改增行业应对措施

1.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 2011年11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对税率作出如下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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