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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员工入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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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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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员工入职安全培训
1.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全培训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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