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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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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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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九年-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第二条第-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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