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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通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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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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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通报稿)
前 言

2007 年 11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
下简称《移动容规》)的任务书。2008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
特检院)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
称移动分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次工作组会议,
讨论《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
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移动容规》编制大纲。
2009年4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
求意见稿初稿。
2009 年 11 月,工作组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
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 1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
家及公民的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11 年×月,本规程的报批稿
由国家质检总局向 WTO/TBT 进行了通报。 年 月,根据回复意见, 年 月在北
京召开了《移动容规》定稿会,形成报批稿。 年 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基础,同时将 1999 年版《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原《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相关安全技
术要求和规定-并纳入修订后的《移动容规》中,将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
和管束式集装箱纳入到《移动容规》中,本着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
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原《容规》和《汽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
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
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
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致的原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 ,在充分考虑我国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及管理现
状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借鉴和参考国际上先进的、有成熟使用经验的有关移动式压力容
器规范的相关要求。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
等统-,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同时,根据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不同产品管
理要求的不同,明确界定了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委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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