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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13-2009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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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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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13-2009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前言
本标准中5.2.1、6.1.1.4、6.1.1.5、6.3.3、6.3.4、6.3.5.1、6.4.1.1、6.4.1.2、6.4.2、6.4.3、6.4.4、6.5、6.7、表1中的脚注b、8.3、8.4.1为协议条款,其余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与ISO9328-2:2004《压力容器用钢板和钢带 供货技术条件 第2部分:规定室温和高温性能的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的-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参考EN10028-2:2003《压力容器用钢板 第2部分:规定高温性能的非合金钢和合金钢》等、对GB713-1997《锅炉用钢板》和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进行合并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713-1997《锅炉用钢板》和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废止。
本标准与GB713-1997、GB6654-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钢板厚度、宽度范围;
改变标准名称和牌号表示方法;
取消15MnVR、15MnVDR,纳入14Cr1MoR和12Cr2Mo1R;
20R和20g合并为Q245R,16MnR和16Mng合并为Q345R,13MnNiMoNbR和13MnNiMoNbg合并为13MnNiMoR;
降低各牌号的S、P含量;
提高各牌号的V型冲击功指标;
取消20g、16Mng失效冲击试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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