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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墙材可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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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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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墙材可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替代实心粘土砖,支持工业废渣综合利用

国务院令第82号、国发「1992」66号、财税字「1995」44号、国办发「199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198号等文件规定:

新墙材可享受-系列扶持优惠政策

1.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建、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0%的政策。

2.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3.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产品增值税。

4.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5.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及其它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6.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补贴。

7.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应用新型墙体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0%的政策。

9.在城市建设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地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砖在5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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