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规课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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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释
---检验
第九章 检验
(-) 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1.本章共有4节
9.1检验机构与人员
9.2制造监督检验
9.3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9.4定期检验
第九章 检验
2.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增加了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增加了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调整了水(耐)压试验周期的规定;
增加了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增加了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耐)压试验结论的规定。
第九章 检验
(二) 条款说明与解释
9.1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01条的修改条款,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的规定。
第九章 检验
1.我国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方可承担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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