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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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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式中∶L、B、D 见本节1.1.2.1、1.1.2.2及1.1.2.3。
1.1.1.3 特殊船型或特殊尺度的渔船和采用新结构型式的船舶,其结构尺寸应另行考虑,并应取得验船
部门同意。
1.1.2 定义
1.1.2.1 船长L(m):沿最大吃水处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为首柱前
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均不得小于该水线长度的96%,且不必大于97%。
1.1.2.2 船宽B(m):在船的最宽处,由-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舷肋骨外缘的水平距离。
1.1.2.3 型深D(m):在船的中横剖面处,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工作甲板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
甲板舷侧为圆弧形的船舶,则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工作甲板横梁上缘延伸线与肋骨外缘延伸线的交点。
对工作甲板呈阶梯状的船舶,当船长中点处有升高甲板时,其型深应量至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甲板
相平行的延伸线。
1.1.2.4 吃水d(m):在船的中横剖面处,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最大吃水水线的垂直距离。
1.1.2.5 工作甲板:是指用于捕捞作业的最大吃水水线以上的最低-层连续甲板。若船舶设有两层或多层
连续甲板,则位于最大吃水水线上面的较低-层甲板为工作甲板。
1.1.2.6 上层连续甲板:船体的最高-层全通甲板。
1.1.2.7 强力甲板
1) 上层连续甲板;或
2) 在船中部0.4L区域内长度不小于0.15L的上层建筑甲板和此上层建筑区域以外的上层连续甲
板。
1.1.2.8 舱壁甲板:各水密横舱壁都能到达的连续甲板。
1.1.2.9 平台甲板:强力甲板以下,不计入船体总纵强度的不连续甲板。
1.1.2.10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在工作甲板上,由-舷伸至另-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船
宽(B)的围蔽建筑为上层建筑,即首楼、桥楼、尾楼,其他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1.1.2.11 长上层建筑及短上层建筑:长度大于0.15L,且不小于其高度六倍的上层建筑为长上层建筑,
不符合长上层建筑条件的为短上层建筑。
1.1.2.12 长甲板室及短甲板室:长度大于0.15L,且不小于其高度六倍的甲板室为长甲板室,不符合长
甲板室条件的为短甲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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