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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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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及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调度,严格按提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是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其他方式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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