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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焊接规范2009综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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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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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焊接规范2009综合文本

第5 节 齿轮锻钢件
5.5.1 适用范围
5.5.1.1 本节规定适用于主推进轴功率147kW、辅机功率100kW以上的齿轮传动装置。对其他较
小功率的齿轮传动装置,可参照执行。
5.5.1.2 采用碳钢和碳锰钢锻造齿轮时,其抗拉强度应不小于400N/mm2,且应不超过760N/mm2。
凡抗拉强度超过760N/mm2的齿轮、齿圈和齿轮套锻钢件,均应采用合金钢锻造,并应有关技术资料
提交CCS备查。
5.5.1.3 齿轮传动装置中的弹性联轴器、套筒轴和齿轮轴等锻钢件,应符合本章第3节的有关规
定。
5.5.2 制造
5.5.2.1 齿轮锻钢件应具有足够的加工余量,以便机加工去除锻钢件表面的缺陷或脱碳层,以及
热处理中可能产生的轻微弯曲和变形。
5.5.3 化学成分
5.5.3.1 碳钢和碳锰钢齿轮锻钢件的桶样化学成分应符合本章表5.3.2.1的规定。
5.5.4 热处理
5.5.4.1 除本节5.5.4.2至5.5.4.5的规定外,齿轮锻钢件应采用下列之-的热处理:
(1)正火加回火;
(2)淬火加回火。
其中,回火温度-般应不低于550℃。但锻件不需要进行表面硬化热处理时,允许较低的回火温
度。
5.5.4.2 如碳钢和碳锰钢锻钢件的抗拉强度大于700N/mm2时,只能作淬火加回火处理。
5.5.4.3 如拟采用渗碳、氮化或高频淬火等方法对齿轮的齿面进行表面硬化处理时,应将其工艺
规程、技术条件等资料提交CCS认可。对初次制造齿轮的工厂,应通过试验以证实其齿面硬度的均匀
性以及硬化层的深度是否能达到要求,而且又不致损害锻钢件本体的质量。
5.5.4.4 拟进行齿面氮化或高频淬火的齿轮锻钢件,应在轮齿机加工后的适当阶段进行热处理,
以获得所需的力学性能,并为其后的齿面硬化处理作好准备。
5.5.4.5 需要在最后机加工完毕后进行渗碳的齿轮锻钢件,应先进行完全退火或正火加回火热处
理。
5.5.5 试样
5.5.5.1 每个取样的齿轮锻钢件至少应提供-套试验材料,包括1个拉伸试样,1组3个冲击试样。
试样的切取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齿轮直径超过200mm的小齿轮(齿轮轴)锻钢件,应靠近齿部截取切向试样,如图5.5.5.1(1)
中部位B所示;若受尺寸限制,无法在部位B取样时,则应按图中部位C所示,在轴颈末端截取切向试
样;当该轴颈直径不超过200mm时,应在图中部位A截取纵向试样;当成品齿轮有齿部分的长度超过
1.25m时,应从锻钢件的两端截取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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