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相关规程的分析

  • 该文件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105.74KB
  • 浏览次数
  • 发布时间:2014-08-12
文件介绍:

本资料包含pdf文件1个,下载需要1积分

由于带压密封技术用于流程企业装置的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发生泄漏,在维持原系统压力、系统温度和流量不变的状态下进行封堵,因此对作业人员存在-定危险陛,为保证其安自 行,封堵人员必须持证 匕岗。

1 《作业管理办法》规定要点1.1 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列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列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2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佣人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

l-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组织考试,由所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次。复审不合格应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末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证》予以注销。

1.7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测,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1.8 申请人隐瞒有关腈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9 作业人员末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腮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末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用 单位予以处罚。

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与带压密封技术有关的要点2.1 编制。它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起草并发布的法规f生文件;22,目的。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2.3 适用范围。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兰且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执行本规程;2.4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2.5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识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 盖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6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J焊)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和制造;2.7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2.8 用于焊接结构的压力容器主要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 0.25%;2.9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钢、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 GB150的有关规定。

3 重点问题说明如下3.1 带压堵漏专用固定夹具,可以选用 GB 15O《钢制压力容器》所规定的壁厚强度计算公式,完成夹具厚度的设计。公式中的压力值,还必须考虑在向密封空腔注人密封剂过程,密封剂在空腔内流动、填满、压实所产生的挤压力予以修正。夹具及紧固螺栓的材质及组焊夹具的焊接系数和许用应力均按GB150的规定执行;3.2 专业密封剂的特陛与选用。以泄漏点的系统温度和介质特陛为选择密封剂的依据。各种型号密圭挤0均应通过 耐介质侵蚀试验”和热失重试验”。

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4.1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4.2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4.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4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 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30人信 30人)以上,或者受伤 100人(含 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 含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4-5 事故报告。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4.6 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识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重大事故由识质量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 电、州认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市(地、州)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参加。严重事故由市(地、州)质量监督行政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县沛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县沛、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加。-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正在加载...请等待或刷新页面...
发表评论
验证码 验证码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