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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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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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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 为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属吉林省煤炭行业管理、具有采矿许可证、井工开采的合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煤矿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与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修改、解释本办法。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管辖的煤矿瓦斯等级周期性鉴定和动态性鉴定。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管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具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且具有至少1名通风专业高级职称和至少2名通风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具有瓦斯等级鉴定所需要的仪器仪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可向什全监管局申请备案。备案文件要附相关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和瓦斯等级鉴定所需要的仪器仪表相关资料等。经备案后,成为鉴定机构,可在吉林省行政区内从事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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