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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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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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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
第-条 为了规范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签证行为,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障施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识有关部门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空港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建项目的工程签证工作,各控股公司办法根据《管委会(集团公司)与控股公司管理职责及权限划分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合同的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工程量和价款之外的事件,由施工单位完成而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项。
第二章 工程签证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现场签证应遵循施工前做好预防,施工中据实办理,竣工后补签无效”的原则,如有以下情况的可考虑现场签证。
-、因地质基础比较复杂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并且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零星工程的增加。
二、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障碍及工程费用增加,且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的。
三、建设单位因工作或工程建设需要,安排施工单位所进行的零星施工或借用工。
施工单位自行增加工程量或改变施工工艺增加工程量,未通知及未经甲方代表确认,不予签证。
第五条 办理现场签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办理:
-、工程签证所列内容要真实、可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政配套部三方应严格按照图纸和现场情况进行计量,计量结果记录需经三方现场确认。
二、同-项目同-事由的签证,原则上只办理-次,不得重复或分次报送。
三、工程签证应如实反映出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品牌,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四、施工单位依据市政配套部现场管理工程师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包括现场发生的临时工作事项),应办理现场工程签证。
五、如《工作联系单》或《工程任务委托书》的内容为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计量,并办理工程签证。
六、如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施工单位已按原图纸完成部分工作,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
七、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在签证之列。
八、有下列情形的,签证无效:
1、与承包工程或现场管理无关的工作;
2、内容不全的;
3、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4、签证申报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5、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
6、属于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量价增加的内容;
7、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8、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9、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10、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等损失;
11、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12、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13、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14、有意将同期大额单项签证拆分的;
15、不予签证的其它情况。
九、工程签证单上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字并盖章方可生效。
十、其它事项
1、在办理现场签证程序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
2、对不符合签证管理程序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下-道签字程序责任人应及时指出并责成上-级签字部门或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重新办理。
第三章 工程签证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现场签证包含以下内容。
-、与工程相关,但在合同约定以外的零星工程或临时性工程;
二、根据现场管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指令,由施工单位完成的与承包工程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的工作,但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程度和数量的工程;
三、与工程相关的紧急抢险工程;
四、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工程量需现场确定的;
五、变更指令下达前,施工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六、合同或变更中的暂定量部分;
七、其它应予签证的事实。
第七条 现场签证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工程签证办理由市政配套部现场管理工程师负责。
二、现场签证工作内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按工程签证单规定格式上报监理单位,并同时附送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现场影像、验收合格记录、费用增减估算等资料。
三、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签证单》后应对签证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费用增减等情况进行核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政配套部现场管理工程师审核。
四、现场管理工程师3个工作日内对经监理审核认可的工程签证单进行审核,市政配套部计量工程师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签证单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以及签证涉及的费用增减情况进行审核。估价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工程签证应申报财务部进行审定,财务部应在收到工程签证单3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进行审定。
五、工程签证办理完成后,由现场管理工程师负责发放相关单位。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八条 工程签证单所涉及的内容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现场管理工程师会同计量工程师审核工程量及单价,市政配套部负责人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程签证单所涉及的内容估算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现场管理工程师会同计量工程师审核工程量及单价,市政配套部负责人审核后,由现场管理工程师报财务部计量工程师及负责人审批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签证单所涉及的内容在50万元以上的,现场管理工程师会同计量工程师审核工程量及单价,市政配套部负责人审核,由现场管理工程师报财务部计量工程师及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条 所有工程签证单均为-式捌份,集团公司市政配套部贰份,财务部贰份,施工单位贰份,监理单位贰份。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编号以专业区分,标注于每份签证右上角。编号由两个单元组成,自左至右分别代表的含义如下: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编号(自01号按升序排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和盛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市政配套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基础设施工程签证审批单(-)
二、基础设施工程签证审批单(二)
三、基础设施工程签证审批单(三)
四、基础设施工程签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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