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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8〕 2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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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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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8〕 2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湿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 〔2006〕 694号)、 《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试行) 》 (财建 〔2006〕 695号) 等-系列配套政策。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步明确或细化。为进-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
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 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
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对采矿权有偿处置时的资源储量核实,要注意对共伴生资源储量做出评价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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