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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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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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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1.为规范全国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合理确定评审等级,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导则》(AQ2007.1-2006)、《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分办法。
2.本评分办法适用于冶金(含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选矿厂,部分采用选矿工艺的企业,亦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选煤厂和核工业铀矿冶厂。
3.评审年度(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死亡及重伤3人(不含3人)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且满足下列要求的选矿厂,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
——建立健全了选矿厂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检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了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配备了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了保险费用;
——为从业人员配备了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定期检测检验;
——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规定要求。
4.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由11个元素组成,每个元素划分为若干子元素,每一子元素包含若干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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