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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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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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 -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 自然排烟
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专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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