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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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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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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1.2 术语与定义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所产生的污水,主要来源于冲厕、炊事、洗衣、洗寓清
扫等生活行为产生的污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制定本指南主要参考了以下文件,包括:
(1)《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 号)
(2)《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2008)
(6)《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
(7)《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1984)
(8)《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 3025-1993)
(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10)《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5-2010)
(11)《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规范》(NY/T 1702-2009)
(12)《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建村〔2010〕149 号)
(1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建科[2011]34 号)
2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项目
2.1 概述
2.1.1 污水收集模式应综合考虑当地的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气候条件、地理状况,以及当地已有的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现状等确定。
2.1.2 应根据村落和农户的分布,因地制宜地规划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尽量避免长距离排水管道的建设。
2.1.3 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投资与污水处理厂(站)建设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1。
2.2 建设内容
2.2.1 水量的确定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应按生活用水量的40%~90%计算。农村生活用水量应结合当地居民的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等情况酌情确定,或依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用水量标准取值。有计量条件的应采用实际计量水量;无计量条件的可参考表1 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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