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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水建1995(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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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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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第-章 总 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1995(339)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规范质量检查的评分准则,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各条款所列分数均为最高得分,其最低得分为0分,检查项目每次扣分的最小值为0.5分。

三、若受检工程不包含《评分办法》所列全部检查项目,在具体评分时,所缺项目的实得分和应得分均按0分计龋

第二章 质量管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检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10)分

1.质检机构(4)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经正式文件批准设立专门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的独立机构(如质检处、科等)。双方都有则为4分,只有-方有的要扣2分;凡只设立质检领导小组或将质检机构附设于其它同级管理机构内的(如在工程科、技术科内附设质检组、股等),均视为无独立机构,要扣1分。

2.人员配备(3分)(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占1.5分)
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需要,并且专业应配套。
每个单位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配备与工程所需专业相适应的专职质检员,-般是每个单位工程-个(或-个以上),非专职质检员从事质量检查工作。各方人员配备不足或专业不全的,每少1人或1专业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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