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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L288-2003_Word版,可复制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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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L288-2003
6.2.16.2.5 监理机构在实施质量控制时,应对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如施工方案、工法等)、施工环境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面控制,并贯穿于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
监理机构应特别注重承包人在高压、高空、高温、高寒及水下等特殊施工环境条件下施工的质量控制。
6.2.6 如拟在工程中使用新材料、新产品,监理机构应要求提出方提供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方可同意承包人使用。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全部或部分返工、补强或修补等,并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此类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
6.2.9 对于关键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和试验结果,监理机构应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会同发包人及有关专家共同在现场观测试验。
6.2.11 本条对监理机构的抽检方式和检测数量做了最低限度的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特殊的工程,监理机构应从保证工程质量目标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选择抽检方式和增加检测数量。
6.2.13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监理机构不应将质量缺陷或仍未定性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事故。
6.3 工程进度控制
6.3.1 经发包人批准后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是监理机构审核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供应计划、供图计划及其他资源供应计划以及控制工程项目进度的基础文件。
由于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复杂,施工期较长,对来自外部的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比较敏感,监理机构应随工程施工进展,根据具体情况和进度检查结果,及时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优化、修改和调整。
6.3.2 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报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完全依照执行。若需调整,仍须报监理机构批准。
当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两个以上标段时,监理机构应注意审查不同标段施工进度计划间的衔接关系。
6.3.4 进度控制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工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实现。当关键工作拖期,或非关键性工作的拖期影响了后序关键工作的按期开工,或工作的拖期影响了其他施工项目的进展,有可能使合同工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实现时,应视为实质性偏离。
审批调整后施工进度计划的程序同本规范6.3.2条2款。
6.3.5 对于发包人要求停工,但监理机构经过独立的判断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则不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但应与发包人充分协商。
当发生了需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机构应立即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同时报发包人。
6.3.6 发布赶工指示是监理机构控制施工进度以实现合同工期目标或发包人要求目标的重要手段。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示,调整施工进度,合理增加施工资源的配置与投入,或改变施工程序与方法,追回拖延的或要求提前的施工进度。
6.3.7 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下册)的技术条款第1.7节。
6.4 工程投资控制
6.4.1 本规范所称工程投资控制,是指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施工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而不涉及工程本身概算投资的控制和管理。
6.4.2 工程计量
1 未经批准,或因承包人责任,或因承包人施工需要而额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 若施工合同未明确计量方法时,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后,再进行计量。
6.4.5 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包括索赔、奖励等金额。
6.4.7 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进行变更工作,其金额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计算。若施工合同无约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6.4.10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额度取得-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争议的内容、额度得到解决之后,方可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 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向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没有及时答复,监理机构认为可能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除继续督促发包人眷决策外,-方面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另-方面则应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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