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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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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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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山塘的除险加固工程可参照执行。
对新建或以扩建为主结合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工程或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恢复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
1.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完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组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8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组(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9 验收组(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若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
1.10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1.11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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