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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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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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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docx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为深入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铁路分类建设,确保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实现铁路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2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国发〔2013〕33号文件要求铁路建设实行分类投资建设,在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等领域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控股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管理要求,对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的出资人代表规范组建项目合资公司,承担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落实铁路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含社会企业)的合作协议。铁路相关专业机构可以受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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