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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文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7-07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有关文件如下。

①质检特函[2013] 9号《关于转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②质检特函[2013] 84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简介:《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③质检特函[2012]12号《关于批量进口高压蒸气灭菌器统--检验的复函》。

简介:根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方便用户,对于日本三洋工业公司进口的经江苏省境内口岸人境、尚不确定使用用户所在地的高压蒸气灭菌器,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统一进行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后,用户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重复检验,用户凭江苏省院出具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报用户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④质检特函[2012]32号《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⑤质检特函[2012] 36号《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

⑥质检特函[2012]45号《关于进-步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⑦质检特函[2012]51号《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若干问题的通知》。

●简介:通知对集装箱型式试验、CNG子站车制造标准、油气田天然气回收站充装许可等作出了规定。

⑧国质检特联[2012] 213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⑨质检特函[2011] 9号《关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实施意见》。

10.质检特函[2011]第35号《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11.质检特函[2011]62号《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12.质检特函[2011] 102号《关于执行<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 47014- 2011)的意见》。

●简介:自本文发布之日起,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行新的焊接工艺评定以及修改原有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执行NB/T47014。生产企业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 4708- -2000)、 《铝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 4734--2002)附录B、《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 4745--2006)附录B、《铜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JB/T 4755--2006)附录B、《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JB/T 4756--2006)附录B、《换热管与管板接头的焊接工艺评定》(GB 151--1999)附录B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项目继续有效。

13.质检特便字(2011)第3004号《关于成套装置中余热锅炉检验周期的复函》。

●简介:对于成套装置中的余热锅炉,随装置连续运转无法单独停机时,可以在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和具备完善的日常维护管理基础上,由检验机构综合考虑装置中其他压力容器一一并确定检验周期。

14.质检特函[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简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15.质检特函[2010] 24号《关于转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16.质检特函[2010]43号《关于发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的通知》。

17.质检特函[2010] 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

18.质检特函[2010]65号《关于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简介: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压力容器已经成为深冷压力容器轻量化的重要技术手段。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此技术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为了规范这项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9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监察局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奥氏体不锈钢应变强化技术制造深冷压力容器的技术评审工作。通知对申请单位条件、技术评审内容和制造监督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

19.质检特函[2010]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20.质检特[2010] 438号《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

●简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针对空调制冷行业用容积小于25L或者直径小于150㎜的小型压力容器,总局组织制定了《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此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应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本地相关制造企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年内完成许可证申领工作。对逾期未取得许可的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 194号文附件1)第十六条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21.质检特函[2010] 5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22.质检特函[2010]593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3.质检特函[2009] 21号《关于下发<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的通知》。

24.质检特函[2009]57号《关于液位计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简介:本函是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相关问题请示的回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拟进一步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不再继续对液位计、水位表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实施行政许可。同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在有效期内的液位计等相关许可证书的使用提出处理意见。

25.质检特函[2009] 96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的通知》。

26.质检特函[2009]100号《关于对四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提出基本要求的函》。

●简介:发布了《工业锅炉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起重机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操作人员考试机构基本要求》等。

27.国质检法[2009] 192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介: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28.质检特函[2008] 50号《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意问题:该通知中规定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只需要盖在压力容器总图上,某些单位要求计算书上盖章是不合理的。

29.质检特函[2008]58号《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

30.质检特函[2008] 72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31.质检特函[2008] 343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32.质检特函[2008]576号《关于加强陆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紧急通知》。

33.质检特函[2007] 8号《关于同意液化石油气和液氨铁路罐车安全附件改造方案及有关意见的函》。

34.质检特函[2007]52号《关于加强CF系列钢板用于压力容器制造管理的意见》。

●简介:采用CF系列钢板制造球形压力容器时,应选用通过锅容标委技术评审的钢铁企业生产的规定牌号范围内的钢板。对CF系列钢制球形压力容器进行焊后热处理时,应选择通过锅容标委确认评审的热处理企业,并公布了目前通过技术评审的球罐用CF系列钢板制造企业名单和通过确认评审的CF钢制球罐焊后热处理企业名单。

35.国质检特函[2007] 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36.质检特函[2007] 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37.质检特函[2006]1号《关于对空分装置冷箱内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意见》。

●简介:根据制冷压力容器中介质基本不具腐蚀性的特性,以及空分装置冷箱的特殊保温结构及其工况条件等因素,对在用空分装置冷箱进行定期检验时,提出了重点检验的项目。

38.质检特函[2006]66号《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简介:通知为了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有效衔接,保证许可工作的连续性,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39.质检特函[2006]705号《关于进--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40.质检特便字[2005]304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封头压制有关问题请示报告的答复》。

●简介: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压制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的封头;取得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压制直径小于1800㎜的封头。专业封头压制单位应符合的专项条件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资格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41.国质检法[2003] 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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