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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代换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发布日期:2022-06-26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钢筋代换须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1)代换前,必须充分了解设计意图、构件特征和代换构件性能,严格遵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规定。

(2)代换后,应仍能满足各类极限状态的有关计算要求,以及必要的配筋构造规定(如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间距、锚固长度、配筋百分率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在一-般情况下,代换钢筋还必须满足截面对称的要求。

(3)对抗裂性要求高的构件(如吊车梁、薄腹梁、屋架下弦等),不宜用HPB 235级光圆钢筋代换HRB 335级、HRB 400级变形钢筋,以免裂缝开展过宽。

(4)梁内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以保证正截面与斜截面强度。

(5)偏心受压构件或偏心受拉构件(如框架柱、承受吊车荷载的柱屋架上弦等)钢筋代换时,应按受力方向(受压或受拉)分别代换,不得取整个截面配筋量计算。

(6)吊车梁等承受反复荷载作用的构件,必要时应在钢筋代换后进行疲劳验算。

(7)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处理的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换。

(8)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控制时,代换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如代换后裂缝宽度有--定增加(但不超过允许的最大裂缝宽度,被认为代换有效) ,还应对构件做挠度验算。

(9)同一截面内配置不同种类和直径的钢筋代换时,每根钢筋的拉力差不宜过大(同品种钢筋直径一般不大于5mm),以免构件受力不均。高强度钢筋代换低强度钢筋时,应注意满足构件的最小配筋率。

(10)钢筋代换应该避免出现大材小用、优材劣用或不符合专料专用的现象。钢筋代换后,其用量不宜大于原用量的5%,如判断原设计有一-定潜力,也可以略微降低,但也不应低于原设计用量的2%。

(11)进行钢筋代换的效果,除应考虑代换后仍能满足结构各项技术性能要求之外,同时还要保证用料的经济性和加工操作的方便。

(12)重要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钢筋的代换,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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