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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建筑,以防震缝作为区段的界限是否合适?
- 发布日期:2022-07-13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对商业建筑,《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规定“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对其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条文解释为“一个区段人流5000人,换算的建筑面积17000m2或营业面积7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其中的“一个区段”该如何理解?以防震缝作为区段的界限是否合适?
对包括商业建筑在内的所有建筑工程,“一个区段”指:具有同一建筑功能的相关范围,考察的是人员的聚集程度,与建筑功能分区及不同区段出口有关,而与结构是否分缝无直接的关系,分区示意见图2.1.3-1。
1)以商场为例,主要把握的是其是否属于“人流密集”。“人流密集”时疏散有一定的难度,地震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很大,在这里“大型商场”是产生“人流密集”的条件。“人流密集”和“大型商场”不会因为结构设缝或增加结构单元而消失(很明显,如果通过结构分缝能减少“人流密集”,那对结构设计而言,一般就不会出现乙类建筑)。只有通过建筑手段,对密集人流进行合理分隔和疏导,使每一区段内商业面积不满足“大型商场”的条件、不会出现“人流密集”现象,从而无需再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2)以防震缝分开的商业建筑,当每个结构单元均有单独的疏散出入口时,可按每个结构单元的规模分别确定抗震设防类别。
3)有地下室商场的建筑,当地下商场有单独对外的疏散出人口(每个区段两个,与地上商场在首层不会造成人流密集,无论地上地下人流是否相通)时,地下商场和地上商场可以分为两个独立的区段。
[问题分析]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分类标准及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见表2.1.3-1。
2.只提高地震作用或只提高抗震措施,二者的效果有所不同,但均可认为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当即提高地震作用又提高抗震措施时,则结构抗震安全性可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3.仅耐久性按100年要求进行设计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设防标准仍按表2.1.3-1确定。
4.设计使用年限少于设计基准期时,抗震设防要求可相应降低。临时性建筑可不设防。
5.包括商业建筑在内的所有各类建筑工程中,抗震设防分类时的“一个区段”主要考察的是建筑使用中的“同一功能”的区域,不完全是一个结构区段或一个结构单元。以商场为例,主要把握的是其是否属于“人流密集”。人流密集时疏散有一定的难度,地震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很大。在这里“大型商场”是产生人流密集的条件。“人流密集”和“大型商场”不会因为结构设缝或增加结构单元而消失(很明显,如果通过结构分缝能减少人流密集,那对结构设计而言,一般就不会出现乙类建筑)。只有通过建筑手段,对人流进行合理分隔和疏导,使每一区段内商业面积达不到大型商场的规模、不会出现“人流密集”,从而无需再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第3.0.1条中将“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作为确定区段的标准之一,使不少设计人员误以为这里的“一个区段”就是一个结构单元,造成结构抗震设防分类错误。
“一个区段”应该是具有同一建筑功能的相关范围,考察的是人员的聚集程度(注意,人流是否密集是关键),与建筑功能分区及不同区段出口设置有关(分区示例可见图2.1.3-1),而与结构是否分缝无直接关系(只有当防震缝两侧的结构单元被不同建筑功能分隔时,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才碰巧与建筑分隔一致)。很显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不加限制地直接将“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列为确定区段的标准并不恰当。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第6.0.11条规定“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的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上述规定中,以“结构单元”内使用人数的多少作为划分重点设防类别的依据,不仅不合理,同时也混淆了“区段”与“结构单元”的概念,使设计人员误以为“区段”就是“结构单元”,并导致上述1)的错误分类。
对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仍然应该以是否“人流密集”作为判别标准,而房屋的层数多、面积大等,均是造成“人流密集”的条件,但人流是否密集与结构单元关系不大。以高层住宅为例,一般情况下,一个结构单元可以有多个建筑户型,不同户型之间可以是互不相干的,而不同的建筑分区及出人口设置有可能造成局部人流集中(见图2.1.3-2)。通过设置防震缝往往不能改变人流集中现象(见图2.1.3-3),可见以结构单元作为判别乙类建筑的最基本要素,并不科学。
6.在较大的建筑中,若不同区段的重要性及使用功能有显著不同,应区别对待,可只提高某些重要区段的抗震设防类别,而对其他区段可不提高,但应注意位于下部的区段,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即不应头重脚轻(见图2.1.3-4)。
7.现行规范对某些相对重要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有具体的提高要求,如:《抗震规范》表6.1.2中,对房屋高度大于24m的框架结构、大于60m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大于80m的抗震墙结构等,其抗震等级比一般多层混凝土房屋有明显的提高;钢结构中房屋高度超过50m的房屋,其抗震措施也高于一般多层钢结构房屋。因此,划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时,还应注意与相关规范规程的设计要求配套,对按规定需要多次提高抗震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在某一基本提高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以避免机械地重复提高抗震设计要求。
8.实际工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局部乙类建筑的把握,区分全楼乙类建筑和局部乙类建筑(如裙房乙类主楼丙类等),在确定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抗震等级及抗震措施时,对局部乙类建筑应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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