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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发布日期:2014-02-17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 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之前进行。

( 2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以下的资料;

1 )工程地质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 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的要求。

( 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 % ,并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 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可以减半,并不要少于3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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