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监测有哪些规定?
- 发布日期:2022-07-18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依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基坑监测有下列规定:
(1)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形式、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
(2)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3)支挡式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土钉墙、重力式挡墙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且基坑各边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基坑周边有建筑物的部位、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应设置监测点。
(4)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结构墙、柱上,并应分别沿平行、垂直于坑边的方向上布设。在建筑物邻基坑一侧,平行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测点,宜设置在柱、隔墙与结构缝部位。垂直于坑边方向上的布点范围应能反映建筑物基础的沉降差。必要时,可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测点。
(5)对坑边地面沉降、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沉降、挡土构件沉降、水泥土墙沉降、挡土构件内力、地下水位、土压力、孔隙水压力进行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邻近建筑物、基坑各边中部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监测点或监测面不宜少于3个。
(6)坑边地面沉降监测点应设置在支护结构外侧的土层表面或柔性地面上。与支护结构的水平距离宜在基坑深度的0.2倍范围以内。有条件时,宜沿坑边垂直方向在基坑深度的1~2倍范围内设置多个测点,每个监测面的测点不宜少于5个。
(7)各类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外,且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8)各监测项目应在基坑开挖前或测点安装后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且次数不应少于两次。
(9)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的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基坑向下开挖期间,监测不应少于每天一次,直至开挖停止后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②当地面、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出现裂缝、沉降,遇到降雨、降雪、气温骤变,基坑出现异常的渗水或漏水,坑外地面荷载增加等各种环境条件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进行连续监测,直至连续三天的监测数值稳定。
③当位移速率大于前次监测的位移速率时,则应进行连续监测。
④在监测数值稳定期间,应根据水平位移稳定值的大小及工程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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