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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爆炸危险场所分类定级时应注意哪几点?

发布日期:2022-07-01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给爆炸危险场所分类定级,原则上按各类各级的特征来划分,但如场所内情况较复杂时,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故在具体划分时,还应考虑以下几点:

(1)如在正常情况下,只在场所内的局部地区才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则该局部地区应划为Q-1级或G-1级,而其余地区则应根据爆炸危险程度,分别划为其他不同的等级。

(2)对于通风良好的敞开或局部开敞的建、构筑物或露天装置区域,在考虑其具体情况及各种因素(如密度、闪点、爆炸极限等)后,一般可降低一级考虑。

(3)在爆炸危险场所内,能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通风不良的死角或深坑等凹洼处,应按Q-1级考虑。

(4)场所内具有下列可靠程度较高的措施之一时,可降低一级考虑:

1)设有经常运转的通风机,能保证足够的换气次数并有适当的均匀程度,而且还有自动接人的备用机组。

2)装有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易积聚气体或蒸汽的地点进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5)供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排风机室,一般应与场所划为同一等级。

(6)与爆炸场所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当其通向爆炸危险场所的风道没有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侵人的安全装置(如可靠的单向阀)时,一般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7)生产中需经常使用明火设备,或设备上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场所内爆炸物质自燃点的,这些场所的附近也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8)场所内使用的爆炸危险物质数量不大,且又都在通风柜或排风罩下进行操作的,可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

(9)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露天或敞开安装的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通常划为无爆炸危险场所,但阀门处仍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和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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