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对电气设备表面温度防火防爆的要求如何?
- 发布日期:2022-07-01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使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其表面温度,以防超过场所内爆炸危险物质的自燃点,引起爆炸和火灾。(1)厂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环境温度按40℃计算,对于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内,防爆电气设备的极限温度和极限温升不应超过表9-9中的规定。
(2)在有粉尘和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内,电气设备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25°C;如必须采用表面温度超过125*C的设备时,则其温度不应超过粉尘或纤维自燃点的67% (当粉尘和纤维的厚度达5㎜时,应按照其自燃点再相应降低75°C)。对于赛璐珞、硝化纤维等,则宜按e组要求。
(3)对于防爆安全型的电气设备,特别是大型电动机,要按表9-9的要求,在运行中注意监视电动机的温升情况,并注意防止过负荷运行。为防止过负荷,防爆安全型电动机宜采用带有过负荷保护(热继电器)的防爆磁力启动器作为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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