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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应装事故照明?有哪些具体要求?

发布日期:2022-06-27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装事故照明:1)在因工作照明熄灭使工作中断或产生误操作,会引起爆炸、火灾人身伤亡、生产秩序长期混乱等严重问题的场所,应有供继续工作的事故照明和应有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影剧院、会场等)及其楼梯通道,应有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口处应有疏散指示灯。

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③观众厅、每层而积超过1500㎡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而积超过200㎡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室;

④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2)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I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3)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项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

①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②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③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④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

6)琉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0I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7)除二类居住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8)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9)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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