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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应如何划定?

发布日期:2022-07-01审核编辑:本站小编

在正常情况下,有可能直接形成爆炸危险浓度的区域范围,称为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它并不包括发生爆炸事故时能波及的范围。区域范围的确定,只是作为选用何种类型电气设备的基本依据,而并不能作为可否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的依据。盲目地扩大和缩小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范围,都是不允许的,区域范围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非敞开的建(构)筑物。

1)在非敞开建(构)筑物的内部,一般以房间(室)作为单位。

2)如房间已定为Q-1级,则在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门窗外各3m (包括垂直和水平距离)以内的空间范围,都可划为Q-2级;如为Q-2级,则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各1m以内的空间范围,都可划为Q-3级。

(2)敞开或局部敞开的建(构)筑物。

1)对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灌装站,一般以建(构)筑物内部并包括敞开面向外水平距离为15m,敞开面高度上方垂直距离为3m以内的空间为区域范围。

2)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但采用封闭的工艺设备或装置,一般以建(构)筑物内部并包括敞开面向外3m(垂直和水平距离)以内的空间为区域范围。

(3)露天装置。

1)对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灌装站,一般以灌注口为中心,其四周包括水平方向距离为15m及上方垂直高度7.5m以内的空间为区域范围。

2)对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但采用封闭的工艺设备或装置,一般以设备外壳四周各为3m (包括垂直和水平距离)内的空间为区域范围,如尚有安全阀、呼吸阀、放空阀等装置,则还应包括阀口四周各为3m内的空间范围。

3)对易燃液体的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储罐,一般以储罐外壳四周各3m (包括垂直和水平距离)内的间为区域范围。如储罐外围还设有防护堤,则还应包括与防护堤高度相当的堤内空间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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