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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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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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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承包合同

第一条店铺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固定资产及耐用品、低值易耗品、设备、无形资产、品牌、客户资料等)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仅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规定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权,乙方无权出售及转让店铺所有权及承包权。
第二条店铺的库存商品和现金合计不超过万元。交接清单一经双方签字即视为双方均已认可,即刻起乙方对店铺的所有资产负责。乙方在合同期内需保持资产的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条解除合同后,甲方按原固定资产及耐用品交接清单接收。固定资产及耐用品接收标准为:1、资产及耐用品外观完整,可正常使用,与起初交接时一致;2、乙方自愿购置甲方愿意接收的,以双方签署的交接清单为准,相差部分以现金补足。甲方按实际库存商品金额和现金交接单总金额接收。库存商品接收标准为:1、商品状态良好,外包装完整,不得影响正常销售;2、食品及其他有效期商品保质期一年以内的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两年以内的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两年以上保质期的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一年;3、异常效期商品以甲方送货清单为凭证由乙方提请异议甲方认可方可接收;4、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甲方愿意接收的,以双方签字的书面文件为准。交接时相差的金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的形式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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