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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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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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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合同

7.3实际完工日期:乙方完成全部工程等所有合约项目,以书面通知甲方后,由甲方组织检查验收所确认的完工之日即为实际完工日期。
7.4竣工日期:与甲方承建的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相同。
8.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工的,应不迟于本合同开工日期前7天,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补救措施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意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9.工期延误:对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可顺延合同工期:
9.1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开工且乙方已提前7天通知甲方者。
9.2重大设计变更(扩大规模、改变结构、提高标准)且非乙方原因所致者。
9.3甲方变更计划且非乙方原因所致,并对乙方工期有实质性影响,乙方停工72小时以上的时间段。
9.4施工中,图纸间断供应,造成乙方停工72小时以上的时间段。
9.5因甲供物资供应原因且非乙方错报、迟报、漏报物资需用计划所致者。
9.6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中,现场连续停水或停电超过48小时且当天无法调整造成乙方停工者。因业主原因应明确,以上原因应有书面的文件资料。
非以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或推迟阶段控制点的,甲方对乙方以推迟每天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0.05%累计罚款,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与此有关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级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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