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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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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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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开发商)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保安监察亭。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
第七条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围墙、大门。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公共设施的清洁。
第十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24小时值班巡视、门岗执勤(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装修按金、装修余泥、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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